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9执6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华路**山灞大厦**。
负责人:高焱。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住广东省湛江市震山区iv>
被执行人: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住所地:昆明市世纪城望春苑******iv>
法定代表人:马俊。
被执行人:马龙县星乐山水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马龙县通泉镇环城西路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曹力劲。
被执行人:罗悌玮,女,1985年1月8日生,汉族,住昭通市盐津,住昭通市盐津县
被执行人:李永安,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宣威市。<,住宣威市
被执行人:马俊,男,196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宣威市。<,住宣威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龙县星乐山水酒店有限公司、罗悌玮、李永安、马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永安、***、马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2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200800元;若被告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永安、***、马俊到期未履行第一、二项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马龙县星乐山水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马房他证马龙县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和罗悌玮、李永安抵押的昆房他证(官渡)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20年9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马龙县星乐山水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马房他证马龙县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评估拍卖,未拍卖成功。对被执行人罗悌玮名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咏春苑2幢4单元10J号进行评估、拍卖,并拍卖成功。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347326.98元,尚有案款29652673.02元及利息未受偿。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约谈笔录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永明
审判员  荣生凤
审判员  王国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