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执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7899A。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华路1号山灞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高焱。
被执行人:***,男性,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50697679。
住所地:昆明市世纪城望春苑6幢1单元15A号。
法定代表人:马俊。
被执行人:马龙县星乐山水酒店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78728652。
住所地:马龙县通泉镇环城西路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曹力劲。
被执行人:罗悌玮,女性,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被执行人:李永安,男性,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宣威市。
被执行人:马俊,男性,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宣威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龙县星乐山水酒店有限公司、罗悌玮、李永安、马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于2017年6月16日做出的(2016)云01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指定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翁阳
审判员  付 琼
审判员  冯丽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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