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23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盐津县县大街
法定代表人:岳首成,理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世纪城望春苑6幢1单元15A号
法定代表人:马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
住所地:盐津县盐井镇黄葛槽新区二街
法定代表人:马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龙县明龙焦化实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曲靖市马龙区明龙焦化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马龙县通泉镇小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安,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云南杰诚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B18-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李永安,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6日,云南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本院在执行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3日向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0093182.88元,但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网络查控无存款可供执行;住所地及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依职权对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李永安享有的曲靖市马龙区明龙焦化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资权益进行查封。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将本院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认可本院查明的结果,无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暂处于执行不能状态,申请执行人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现无能力履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可本院查明的调查结果,同时也不能提供被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牟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彭忠
附件
本案引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试行)》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
和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
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
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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