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执1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9200K。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金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存宏。
被执行人: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50697679。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望春范6幢1单元15A号。
法定代表人:马俊。
被执行人: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8236556X。
住所地:云南省马龙县通泉街道星乐山水范。
法定代表人:李永安。
被执行人:王挎福,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被执行人:张俊华,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王琼芬,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被执行人:王宇,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被执行人:杨泽金,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被执行人:何雨熹,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朱苾锋,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挎福、张俊华、王琼芬、王宇、杨泽金、何雨熹、朱苾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于2017年3月22日做出的(2016)云0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指定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翁阳
审判员  付 琼
审判员  冯丽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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