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民终2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欢,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58236556XT。
住所地:马龙县通泉街道星乐山水苑。
法定代表人:李永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06976798。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望春苑6幢1单元15A号。
法定代表人:马俊,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32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于2019年7月10日以经济困难无力按时缴纳上诉费为由申请减交、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未提交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再次向上诉人***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于2020年6月6日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兴惠
审判员  敖显外
审判员  时劲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者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