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21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宏祥
所在地: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俊。
所在地:住昆明市。
本院在执行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与双方当事人核实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有关责任人纳入限高和失信惩戒,在释明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永平
审判员 李书清
审判员 张雄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