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宏丰建筑设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执保1049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南路春苑小区1幢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市宏丰建筑设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市宏丰建筑设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宏丰建筑设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廖 欢 书 记 员 胡 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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