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民初2256号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南春苑小区1幢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