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执保648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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