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执保648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