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与***、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21执11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南陵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南路春苑小区1幢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2611488P。 本院在执行***与***、芜湖市宏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郑 斌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 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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