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7259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告:***,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上社区香条前村股份合作社8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8165310X3。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
原告***与被告***、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邢   海   龙
人民陪审员      张心凤
人民陪审员      冯永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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