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23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11日生,汉族,昆明市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执行人: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锋军。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师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师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师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2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8月22日恢复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部分案款)。2020年6月19日再次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有存款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我院作轮候冻结处理),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中宇实业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表明本案所涉合同项目云南振华房地产已在积极盘活,中宇实业公司在该项目还有应收款1000万元(本案剩余未付款项为2014329.91元)。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将被执行人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师宗县人民法院(2020)云0323执恢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骏淘
审判员  柏桂莲
审判员  张奉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殷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