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民终11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165310X3。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关上社区香条前村股份合作社**附**。
法定代表人:胡锦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阳,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艳,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平,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礘熠,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隆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5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指定期间内缴纳,且不符合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锐林
审判员 王晓敏
审判员 王文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艳梅
书记员李宗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