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502民初1352号之二
原告:云南宏升测绘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社代码:91530502MA6P1HXM2Y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红庙社区6组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山市隆阳区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社代码:9153000078165310X3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上社区香奈前村股份合作社87
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宏升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中宇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云南宏升测绘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宏升测绘有限公司以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新的抗辩主张、原告需要另行组织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宏升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征收837.50元,由原告云南宏升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