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鑫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10144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云南鑫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02530878。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锦城官南小区*期时尚假日苑*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鑫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林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