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922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南鑫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县鸿济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姜月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鑫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鸿济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县鸿济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有房产已依法查封,但暂时不能处置。其余经查其公司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飞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字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