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财保30号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七甸乡大哨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街道办草海大道旁浙商城商贸广场2栋4层A区40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K4L97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人民币2409948.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2177003900843924567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994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