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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91执异16号 申请人:**,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县长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本院在执行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郧诚公司)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申请执行人由湖北郧诚公司变更为申请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湖北郧诚公司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相关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北郧诚公司将案涉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故请求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原告湖北郧诚公司诉被告***、***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19)鄂069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赔偿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0610.4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作出(2020)鄂06民终21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湖北郧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案号为(2021)鄂0691执1344号。 另查明,2021年9月20日,湖北郧诚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经(2019)鄂0691民初2005号、(2020)鄂06民终21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2021年9月21日,湖北郧诚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将案涉相关债权全部转让给**。2021年10月13日,湖北郧诚公司向***、***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该公司已将(2019)鄂0691民初2005号、(2020)鄂06民终21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由二人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 又查明,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变更公司名称为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郧诚公司将相关债权转让给**,且书面认可**取得该债权,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该次转让行为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申请人**请求变更为相关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21)鄂0691执134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