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3872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焱***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焱***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3,688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70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