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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焱***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3872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焱***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焱***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3,688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70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郧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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