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执28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技师学院。住所地:襄阳市东津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关于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技师学院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11日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襄阳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21日作出的(2019)襄仲裁字第0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此案。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属基层人民法院,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有误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6**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郧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