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50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27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恒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5A28J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恒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 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