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6民初3161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华泰.**名园二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恒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与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恒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0.00元,减半收取计22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