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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恒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6民初3161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华泰.**名园二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恒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与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恒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0.00元,减半收取计22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