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6民初2805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华泰.**名园*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目路**号*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恒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长兴星城*幢*******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被告增加护理费24,3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407.5元的通知,原告逾期未补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