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四川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60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四川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302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与被执行人***、***、***、四川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0月28日、2021年12月1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四川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未作扣划;已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房屋,该房屋系共有,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3、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委托阆中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四川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网格员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四川省阆中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收案款55万元,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查封四川恒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抵偿给四川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车库,因车库不具备过户条件,故暂无法执行;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5、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150000.0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本金金额150000.0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张恒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