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四川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阆中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白果树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25520089J。
法定代表人:陈晓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春菊与被执行人四川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38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0000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剑平
审判员 邓 鹏
审判员 汪椿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雪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