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阆中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宏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财保3号

申请人:四川省阆中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白果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25520089J。

法定代表人:杨明顺。

被申请人:南充宏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滨江路东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0K49E。

法定代表人:杨波。

申请人四川省阆中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充宏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顺达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9)川1381民初17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及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保全。现该案已经审理完毕,且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顺达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在诉讼时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确应向申请人支付相应工程款,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目的已经实现。申请人现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陈正勇所有的分别位于阆中市保宁镇团结街x号的x幢x层营业用房(产权证号为:阆房权证阆权00字第0××8号,面积78.44平方米)及阆中市保宁镇迎恩街的1幢3层成套住宅(产权证号为:房权证阆中字第2××3号,面积168.66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 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田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