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执122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固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1栋511-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9192136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村村。
负责人:管根灶,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固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的(2022)闽048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福建省固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317,697.96元、利息35,264.5元(截至2021年12月6日)、履约保证金39,553.5元,合计392515.96元,并从2021年12月7日起,以工程款317,697.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继续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的各项收入及银行存款392515.96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等值财产。
二、被执行人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应承担逾期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及相应增加的执行费用,具体金额另行计算。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案执行费5788元由被执行人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