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执保4号
申请人:福建省固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1栋511-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9192136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村村。
负责人:管根灶,村主任。
关于申请人福建省固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省固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价值42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财产,或扣留、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42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固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懿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