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81民初6号
原告:福建省固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1栋511-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9192136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村村。
负责人:管根灶,村主任。
原告福建省固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佳公司”)与被告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坚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根据原告固佳公司的保全申请,冻结了坚村村委会名下银行账户。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固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坚村村委会的负责人管根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坚村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工程款317,697.96元,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39,553.5元,并支付利息50,908元(按贷款年利率4.75%,从2018年12月7日算至2021年12月6日),合计408,159.46元;2.判令坚村村委会从2021年12月7日起继续按年利率4.7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案件受理***村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3日,固佳公司与坚村村委会签订《永安市小***村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佳公司建设桥梁一座(计92米)及其他附属工程,合同价2,295,535元,施工期限300天。工程于2017年1月15日竣工。2017年2月16日,固佳公司、坚村村委会及监理、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工程交付坚村村委会使用,并确认实际工程价款2,718,373(未审)。2018年2月5日,经福建中建恒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工程总造价2,640,457元。2016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6日,坚村村委会陆续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和退还部分工程履约保证金。2021年5月13日,经固佳公司与坚村村委会结算确认,坚村村委会尚欠固佳公司工程款317,698.96元及工程履约保证金39,553.50元,合计357,251.46元。因坚村村委会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结算审核后也未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因此应自2018年12月7日起支付利息。后双方协商未果,故固佳公司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坚村村委会辩称,对尚欠工程款无异议,其被保全的银行账户是征地补偿款,能否支付给固佳公司由法院决定,希望双方能调解。
固佳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一份、《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一份、《工程结算书》复印件一份、《永安市小***村村桥危桥改建工程结算纪要》及对账单复印件一份。坚村村委会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2015年12月23日,坚村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固佳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工程内容为桥梁1座,计92米以及其他附属工程等(桥梁中心桩号K0+139,桥长92米,引道长146.4米,4×20米后张法预应力装配式空心板);签约合同价为2,295,535元;工期为300天。”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2月16日,坚村村委会、固佳公司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订《交工验收证书》一份,载明:“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同意交工。”2018年2月5日,坚村村委会与固佳公司签订《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一份,确定永安市小***村村桥危桥改建工程审核造价2,640,457元。庭审中,固佳公司述称,工程于2016年1月开工,于2017年1月15日竣工,现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2021年5月13日,坚村村委会与固佳公司签订《永安市小***村村桥危桥改建工程结算纪要》一份,载明:“市交通局、镇公路站已拨付的工程款共计2,322,759.04元;工程履约金已退190,000元;坚村村委会应再支付工程款317,697.96元及工程履约金39,553.5元,发包方共欠施工方计357,251.46元。”
本院认为,坚村村委会与固佳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固佳公司按约完成了施工,双方亦签订《交工验收证书》进行了确定,坚村村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本案工程经审核造价为2,640,457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坚村村委会尚余工程款317,697.96元及工程履约金39,553.5元未支付,坚村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固佳公司要求坚村村委会支付工程款317,697.96元,退还履约保证金39,553.5元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本案《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固佳公司要求从2018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支付至2021年12月6日的逾期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利息为:317,697.96元×3.7%×3年=35,264.5元。坚村村委会还应从2021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继续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固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7,697.96元、利息35,264.5元(截至2021年12月6日),合计352,962.46元,并从2021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继续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福建省固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9,553.5元;
三、驳回福建省固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案有保全,若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应于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延长保全期限的书面申请(续行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否则,财产保全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若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人应及时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7,422元,由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负担7,125元,由福建省固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7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永安市小***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515元,由福建省固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
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