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9民初261号
原告:***,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原告:***,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固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919213696。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固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