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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特76号 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称,双方之间“挂靠模式”并非劳动关系,属于与劳务有关的特殊契约关系,仲裁裁决依据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错误。故,仲裁裁决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申请。 经审查查明:***就其与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劳动争议向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津宁劳人仲裁字[2021]第43号终局裁决,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17日工资15,298.85元;2.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250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共计23,548.85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未对津宁劳人仲裁字[2021]第43号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负担。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