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3民终2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请;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具备劳动关系合意。2.被上诉人已经事实上对上诉人进行了管理。
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免予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工资165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免除支付给***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二倍工资差额605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文痕鉴定费4400元由***承担;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9年7月通过网络招聘的形式将其建造师资格证挂靠在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无需坐班。该研究所按照5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工资,并为***缴纳社会保险。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为***发放工资至2020年7月。2020年8月,因***安全员C证挂靠在其他单位,双方产生分歧,该研究所停发了***工资。
2020年9月30日,***作为申请人,以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工资共计16500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7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50元;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表;要求被申请人网上办理申请人注销注册证的相关手续;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5500元。2020年12月14日,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宁劳人仲裁字[2020]第1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8月至10月工资165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5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文痕鉴定费4400元;4、驳回申请人第二项部分仲裁请求、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仲裁请求。上述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共计81400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法院起诉。
另查,仲裁阶段***对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提供的《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中“***”签名字迹持有异议并提出鉴定申请,天津市开平***定中心出具的《***定意见书》中载明:“检材***的签名字迹不是***所写。”,***为此支出鉴定费4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与***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二、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工资16500元、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500元及文痕鉴定费4400元是否合理合法。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与***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收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指挥或监督等实质性管理及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的建造师资质登记证一直挂靠在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在庭审中陈述其工作内容为配合该研究所申请施工资质,且***并未举证证实其已为该研究所提供劳动,虽然研究所为***缴纳社会保险,但***未接受该研究所的考勤、管理,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未形成劳动法意义上的隶属关系,故不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实质的用工关系。
关于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工资16500元、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500元及文痕鉴定费4400元是否合理合法?本案中,***将建造师资质证书挂靠在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该研究所支付其每月5500元的劳务费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合法有效,且该研究所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实际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在该研究所持有***建造师资格证的前提下,***主张2020年8月至10月劳务费165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文痕鉴定费4400元系因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签字非本人书写所致,***提出异议并进行鉴定,该笔费用应由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承担;关于***主张的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500元,因二倍工资差额的给付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与该研究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该研究所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劳务费16500元;二、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文痕鉴定费4400元;三、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605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与***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本案中,被上诉人一直主张已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亦陈述因其申请施工资质需要5名以上建造师的人员储备,在审核通过之前不需要上诉人坐班,故本案双方采用上诉人只将其建造师资格证挂靠在被上诉人处为之所用的用工模式,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被上诉人按月向上诉人支付工资并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故应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因双方系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提供的其和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中的签名经鉴定并非本人所签,在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和上诉人本人签署过劳动合同且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系由被上诉人造成的情况下,其应向上诉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500元(5500元/月×11个月)。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2020年8月至10月工资的问题,本案中,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未将安全员C证转移至被上诉人处于2020年8月起停发上诉人工资,但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并无将上诉人建造师资格证以外的资格证一并转移挂靠在被上诉人处的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对上诉人所遵守的工作职责等予以明确,但其并无对上诉人所拥有的安全员C证的相关管理规定,故被上诉人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数月后,向上诉人提出将其安全员C证转移至被上诉人处的要求,属于对双方以往合意的变更,应与上诉人协商一致,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以此为由停发上诉人工资无法律依据,故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工资16500元(5500元/月×3个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工资16500元;
四、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500元;
五、驳回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天津市宁河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 雷
审判员 闫 萍
审判员 李 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