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北盛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通泰股权投资中心、南京北盛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19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宁通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执行人:南京北盛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杨虹,女,1972年3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张志平,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北京正泰联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执行人:左正三,男,汉族,1975年7月3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通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南京北盛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杨虹、张志平、北京正泰联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左正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811执1922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