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财保766号
申请人:济宁通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KQN58,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街道办事处红星中路27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济南通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孙大岩)
被申请人:南京北盛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86729276Y,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盛安大道7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北京正泰联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97624793D,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5号楼3层1门30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通泰联合(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左某某,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人济宁通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北盛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张某某、北京正泰联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左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宁通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1937081400040200005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通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通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北盛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张某某、北京正泰联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左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克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彭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