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25775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品琦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同富裕工业区恒明珠科技工业园11栋5楼A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750846。
法定代表人姜**。
被告青岛创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灯具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70294850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品琦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创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青岛创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6476.88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保单号:ASHZ001Z0118Q000439G】,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06执保86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广青岛创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6476.88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封被告青岛创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6476.88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阎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徐小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