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特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

***特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18民初6094号
原告:***特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曲新路中佐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
负责人:种峰,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鑫特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特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双塘村委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双塘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双塘村委会支付装修款2735700元;2.诉讼费由西双塘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鑫特公司承包西双塘村委会的石材装饰装修工程,对村里的广场进行装修、铺装、雕塑等,鑫特公司依约施工,工程竣工且已实际使用,后西双塘村委会于2009年3月16日向鑫特公司出具欠条,欠款3660700元,后西双塘村委会陆续支付部分款项,现欠2735700元未支付,现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西双塘村委会辩称,鑫特公司所述事实发生在前任村领导在职期间,现任村委会对此不知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3月6日,时任西双塘村委会书记的***向鑫特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经双方商议,曲阳石材厂与西双塘合作干活,2009年3月6日至今共欠款366.07万元整。
庭审中,鑫特公司自认欠条出具后,西双塘村委会共计向其支付了925000元。
本院认为,鑫特公司提交的《欠条》能够证实西双塘村委会欠付其装修款的事实,鑫特公司自认在上述欠条出具后共收到925000元,故西双塘村委会还欠付鑫特公司装修款共计2735700元,因此,对于鑫特公司要求西双塘村委会支付装修款2735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河北鑫特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2735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3元,由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娴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