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执237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特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中佐村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77618272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总裁。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特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单县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2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10000元、利息173400元及相应利息(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进行计算);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4元,由被告***负担。”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鲁1722执237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2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