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邦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云南邦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4058号
原告:***,女,1957年8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
被告:云南邦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1119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72180068。
法定代表人:马春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云邦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国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秦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普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