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邦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云南邦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4417号
原告:***,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无业,住楚雄市。
被告:云南邦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1119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72180068。
法定代表人:马春华,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邦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田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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