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川0180民初4781号
原告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阳成威达公司)与被告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青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简阳成威达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阳成威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朝友、魏建清,被告四川青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玉、张国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简阳成威达公司与四川青城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简阳成威达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四川青城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关于欠钢材款金额的问题。2019年6月14日经四川青城公司签字盖章确认欠简阳成威达公司钢材款7,404,758.13元(不含资金利息),之后四川青城公司向简阳成威达公司转款4,500,000元,虽然四川青城公司辩称该款是全部支付的货款,但双方合同约定是先付利息后支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现扣减双方的约定利息后扣减货款本金后,故四川青城公司欠简阳成威达公司钢材款的金额本院确定为5,059,046.72元。四川青城公司辩称已付4,500,000元应全部扣减货款本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资金利息的问题。双方在《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垫支期限,超过垫支期限未付款的,将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条款的订立是为了防止购买方延期付款,该约定实际为违约金条款,应当按照适用违约金机制。四川青城公司辩称资金占用利息约定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简阳成威达公司与四川青城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均知晓钢材行业有垫资的行业规定,双方约定前期钢材垫资时间为1个月,后期为3个月,垫资届满之日起四川青城公司按货款总额月息2.5%向简阳成威达公司支付资金利息,该约定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四川青城公司2019年11月20日前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履行未违反钢材行业交易习惯,故对四川青城公司2019年11月20日前已支付的利息不予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约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本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资金利息标准调整为年利率18%。对于资金利息起点,鉴于四川青城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及结算协议,用于扣减利息和部分货款,即2019年11月21日前的利息已经履行完毕。简阳成威达公司主张利息,应该从2019年11月21日开始起算。故对简阳成威达公司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日,简阳成威达公司与四川青城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四川青城公司向简阳成威达公司购买盘螺、螺纹钢、线材盘元,双方对供货数量、价格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交货地点:三台县县城。指定收货人:张勇。垫资及付款方式:1.供方为需方前期垫资供应打桩部分的钢材总量为300吨,每批次钢材垫资时间为一个月。如需方在每批次钢材款时间达到一个月后5日内付清每批次钢材款的无任何垫资费;如需方在每批次钢材款时间达到一个月后5日内没有付清每批次钢材款时,则从一个月后的第一天起计算资金利息,需方向供方支付资金利息的标准按月息2.5%计算收取,至到付清货款为止。2.供方为需方后期供应的钢材款从2018年10月10日起垫资时间为3个月,垫资钢材数量为1,200吨(在此时间内和此数量内无资金利息)。3.供方为需方的垫资时间达3个月或垫资已供钢材数量达到1200吨时(以先达到者为先),需方应从供方垫资届满之日起向供方支付货款总额月息2.5%的资金利息,同时需方应在供方垫资届满15日内向供方支付已供钢材款及全部的资金利息。4.除上述垫资外,供方继续为需方供应的钢材款,为按月结算付款(以自然月),未按月结算付款的,需方按月供量应付款总额月息2.5%向供方支付资金利息。5.如需方剩余的未付金额在不影响供方的资金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供方同意剩余金额可延期支付后,需方可在该项目主体完工3个月内付清供方的全部款项。6.如因需方项目原因造成停工持续2个月,供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供方向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内,需方必须付清供方的应收款项和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7.需方向供方付款顺序:首先付清已供还款所产生的资金利息,然后剩余款项再作为需方向供方支付的货款。且需方向供方支付的资金利息,供方不向需方出具相关发票。合同解决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法》办理,如发生纠纷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约定事宜:以当批次供货所开的送货单结算,双方签字,以本合同所指定人员签字为准。”合同签订后,简阳成威达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四川青城公司完成了供货。2019年6月14日,经双方对账确认,简阳成威达公司共计向四川青城公司供应钢材1,425.724吨,其中支护桩工程部分钢筋用量258.385吨、(二标)钢筋用量1167.339吨,四川青城公司签字盖章确认共欠简阳成威达公司钢材款7,404,758.13元(不含资金利息)。双方对账后,四川青城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9月23日、2019年11月20日向简阳成威达公司转款1,000,000元、2,500,000元、1,000,000元,2019年10月9日退货折抵金额30,368元。之后,四川青城公司未再付款。简阳成威达公司经催收无果,于是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简阳成威达公司的营业执照、四川青城公司的营业执照,《钢材购销合同》、《钢材购销确认单》、《物资调拨单》,银行回单、发票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5,059,046.72元;
二、被告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资金利息(以货款本金5,059,046.72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1日起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为止);
三、驳回原告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8元,减半收取计23,7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754元,由被告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富云
书记员 饶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