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民初2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五桂桥街。
法定代表人:任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祥,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康,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丹巴县章谷镇三岔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吉诗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祖周,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川3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四川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及四川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四川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15,261元,减半收取计107,630.5元,由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四川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宛梅
审判员  段慧超
审判员  林杉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英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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