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

**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2248号 申请执行人:**钱,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男,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五桂桥街。 法定代表人:***。 关于**钱申请执行***、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8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3172824.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4128.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案实现债权到位标的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