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4057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蒲阳何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6050X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为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