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博爱医院与南通神州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18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中民终字第1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博爱医院,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庆余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神州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百新村10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如皋博爱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神州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如皋博爱医院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如皋博爱医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如皋博爱医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如皋博爱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卢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