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835号
原告:献县颂祥宏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投资人:宋玉红,男,汉族,1970年5月生,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江苏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宋文荣,职务:总经理。
献县颂祥宏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苏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献县颂祥宏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颂祥宏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由献县颂祥宏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魏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