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奚斜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6742号
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奚斜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林梓镇斜庄村4组。
负责人:陈**龙,支行行长。
被告:***,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顾永红,女,1970年4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华都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陶建华。
被告:陶建华,男,194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陶志刚,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奚斜支行与被告***、顾永红、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建华、陶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奚斜支行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奚斜支行仍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袁立峰
书 记 员  卜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