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皋市。
负责人:顾新生,行长。
被执行人: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14401598G,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陶志刚。
被执行人:***,男,194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陶志刚,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陈海建,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马彩宏,女,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陶志刚、陈海建、马彩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借款本金2540764.37元及逾期利息(以2540764.3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15625%计算)。二、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陶志刚、陈海建对第一项中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针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有权以陶志刚、马彩宏名下的位于如皋市××幢××室的不动产[证号:皋房权××证字第××、××号,皋国用(××)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5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9105元,由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陶志刚、陈海建、马彩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由沈飞宇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540764.3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5元,保全费5000,执行费29352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及全省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无保险、有价证券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
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志刚、马彩宏、***、陈海建、马彩宏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F×××××、苏F×××××、苏F×××××、苏F×××××、苏F×××××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
4、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
人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海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陶志刚、马彩宏共有的位于如皋市××××室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本院另案处置中,待处置结束后依法参与分配。
5、2021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向本院反映已与被执行人陶志刚达成和解协议,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案涉不动产,并申请程序终结。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能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陶志刚、马彩宏共有的位于如皋市××××室不动产,本院另案处置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益非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沈飞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