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16584号
原告: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银泰商业中心3号楼南楼9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哲,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柯、曹怡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应世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颖哲,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变更后):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98821元;2.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71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2014南苑街道老旧住宅区改造工程四标段。工程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工程内容:老旧住宅区改造。合同工期:180天。质量标准:合格。
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经鉴定工程造价为5788913元,已支付2890092元,双方对此无异议。被告称,其中1108429元部分系原告擅自增加,故不认可。经双方确认:合同约定按图施工,暂列3500米。后经鉴定,按图为104955米,故实际工程量增加,造价增加。
因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在诉讼中,原告支付了鉴定费714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体法律约束力。就双方争议部分,因双方约定暂列3500米,且双方确认应按图施工,故应按图据实结算。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788913元,扣除已支付的2890092元,尚余2898821元。鉴定费,本院酌情支持55000元。综上,对原告诉请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支付原告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988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支付原告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62元,减半收取15281元,由原告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元,由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负担152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56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