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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哲,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陶件,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经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已受偿50000元。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尚须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4800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1年7月1日前支付270000元,余款1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按上述期限履行完毕,则本案执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归还,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就剩余款项要求继续执行。
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448号案件对被执行人陶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尚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