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银泰商业中心3号楼南楼9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上诉人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杭州固特建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实为承揽纠纷,应当适用协议管辖。被上诉人违反了“不得重复起诉”的规定,应予驳回起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或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翔宇
审 判 员 周瓯翔
审 判 员 钱晓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郑思怡